一、關于變更董事會秘書的情況 因工作崗位調整,張維婭女士于近日申請辭去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其辭職申請自送達公司董事會之日生效。辭職后,張維 婭女士將繼續在公司履職并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公司董事會對張維婭女士擔任公司董事會 秘書期間為公司所作出的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人治理結 構,強化對董事會及管理層的約束和監督機制,更好地維護中小股東利益,促進公司的規 范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及《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相關 規定,制定本制度。
致: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指派張宇儂律師、崔兢赫律師(以下合稱“本 所律師”或“經辦律師”)參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 次股東大會”),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對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決議的情形。
重要事項提示: 1、本次簽訂的框架協議旨在明確雙方就訥河項目股權轉讓事項達成的初步共識,項目 有關事宜尚待進一步協商、推進和落實,股權轉讓框架協議實施過程中尚存在不確定因素, 最終能否達成存在不確定性,后續具體事項以正式簽訂的協議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 策,注意投資風險。
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以電話及 郵件的方式向全體監事發出了“關于召開第十屆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的通知”。本次監 事會會議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以現場會議和通訊會議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并形成決議,本次 會議應參加表決監事 3 名,實際參加表決監事 3 名,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等符合法 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房祎先生主持,經過與 會監事認真審議,表決通過了如下決議: